商品資訊

BR巴西簽證巴西-觀光簽證 
實體簽證
5效期
  • 機關辦理天數:15個工作天(代辦約再加4個工作天且不含假日)
  • 可停留天數:90

訂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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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請留意
1.辦理巴西簽證需備妥所有資料,待綜辦部完成線上申請後,會印出表格讓申請人簽名(簽名需同護照持照人欄位一致),簽名後才能再送件至辦事處辦理。
2.參加旅行社團體旅遊,須預約後方可送件。



《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1、巴西簽證旅客基本資料表

2、護照正本、影本、電子檔各一份
     【效期需六個月以上(離開巴西日算起),護照至少有兩頁空白(一個正反兩面),備註頁不得用於簽證目的。申請人若為雙重國籍者需附上
     另一國籍的護照正、影本。護照持照人欄位需簽名,國人不能用加持的第二本護照辦理。】

3、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電子檔各一份
    【持外國護照需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半年內二吋彩色白底照片1張、電子檔各一份 (請勿使用合成照片,不接受低畫質、手機翻拍的照片、相片曝光 )
    【背面書寫姓名,規格如下:頭頂到下巴距離需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朵、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眼鏡】

5、未成年人申請巴西簽證父母同意書、電子檔各一份
    【未滿18歲申請者需提供,由父母雙方或監護人(需提供監護權證明)簽名且需公證。(請見備註欄1)】
    【與父、母同行並已持有巴西簽證者,請附上父、母護照影本+巴西簽證影本】

6、邀請函影本、電子檔各一份
    【若拜訪親友需提供邀請函(請見備註欄2)】

7、英文來回機票、電子檔各一份
    【全程電子機票或全程英文訂位記錄,內容必需包含申請者英文姓名、明確的行程、航班號碼和出發 / 回程日期】

8、英文存款證明、電子檔各一份
    【金額需足夠支付此次行程花費,建議30萬以上。如使用配偶或父母財力(限18歲以下)需附文件證明(請見備註欄3)】

9、英文在職證明、電子檔各一份
    【請使用公司頭銜信紙並需有主管簽名跟公司大小章。若為學生,在職證明應以學校或大學英文在學證明取代。開立後需15天內送件】

10、英文住宿證明、電子檔各一份
     【若無邀請函,請提供全程英文住宿證明】

11、英文旅遊行程計劃書、電子檔各一份
     【若自助旅行或搭車進出巴西者請附上】

12、巴西簽證舊通行證正本或巴西永久居留證正、影本、電子檔或舊護照正本、影本、電子檔各一份
     【曾去過巴西者需附上,若舊通行證或舊護照遺失需附上警察局遺失報案單正本】

13、其他文件及其電子檔各一份
     【如參加體育競賽或表演藝術活動、會議或研討會,需擔保人/主辦單位信函正本,需有活動舉行地點和期間詳細資訊。
        信函需為英文或葡萄牙文】

14、參加旅行團請提供
     【旅行社出具團體名單要蓋公司大小章正本+旅行社出具行程表要蓋公司大小章正本】

承辦單位

《巴西商務辦事處 》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45號2樓
電話:02-2835-7388-2-5 / 傳真:02-2835-7121
上班時間:上午09:00-下午15:00 / 送件時間:上午09:00-下午12:00 / 領件時間:上午09:00-下午12:00

【重要提醒】
1.因巴西商務辦事處於每個月接近月底時,會有旅行社的送件截止日,如知悉時,會即刻公告,敬請多加留意。
2.所有應備資料除紙本文件外,皆須加附電子檔供系統上傳使用。


《休假日期》
旅行社代送件每個月截止日不固定,送件前請洽綜辦詢問

備註

《申請簽證注意事項》

1、未滿18歲申請者申請簽證需附上的資料跟注意事項: 
      a、需附上『未成年申請巴西簽證與巴西旅遊同意書』2份:同意書需父母雙方或者法定監護人簽名,並經由法院公證(不需要外交部公證)。
      b、『未成年申請巴西簽證與巴西旅遊同意書  』經由法院公證後 再至 巴西辦事處認證 (入境巴西需攜帶) 【父母不同行才需附上】
      c、父或母財力證明正本
      d、父或母使用財力授權同意書(簽名需與『未成年申請巴西簽證與巴西旅遊同意書  』簽名相同)
      e、需附上英文出生證明 (需法院公證) 或英文戶籍謄本正本(無需公證)。
      f、如果父母離婚者,需附上有註明監護權的英文戶籍謄本。
      g、如果父母親一方已故者,需英文死亡證明書(需法院公證)或有註明的英文戶籍謄本。
      h、三個月幼兒至六歲之孩童需出示小兒麻痺預防接種卡,如有特殊理由無接種卡則請出示兒科醫師開立證明。

2、邀請函:若前往巴西探訪親戚或朋友,需提供邀請函(無需為正本),內容需包含以下資訊:
      a、邀請人以及受邀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日期、證件號碼、聯絡方式)。
      b、邀請人以及受邀人之關係。
      c、受邀人前往巴西之目的和時間。 
      d、如果父母親一方已故者,需英文死亡證明書(需法院公證)或有註明的英文戶籍謄本。
      e、邀請人確保為受邀人在巴西提供住宿和相關費用的責任。 
      f、邀請人簽名及其巴西證件影本((例如:身份證明正、反面影本) ) 。
      g、邀請函需有邀請人簽名(簽名需同邀請人巴西身份證明上的簽名)。

3、英文存款證明(不接受外國銀行存款證明)
      a、存簿正本+影本需有3個月內的明細,最後一筆資料需要申請簽證日往前推15天內。
      b、定存單正本+影本 / 或者存簿正本+影本 定存的明細。
      c、申請簽證日往前推15天內銀行開立的英文財力證明(需有銀行蓋章)。 
      d、最近三個月薪資單。 
      如使用配偶或父母財力需附財力共用聲明書和財力提供者的身份證明及關係證明。

4、巴西辦事處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訊或文件。

5、除非親自辦理,領事處將不受理非其管轄區申請人的觀光簽證。

6、嚴禁持觀光簽證於巴西從事無償或有薪工作。

7、若重新申請護照,可同時攜帶新護照和有有效簽證的舊護照入境巴西。

8、若以前有曾辦理過巴西簽證,舊的巴西通行證仍需繳回(不管是否還有效期),如果遺失需附上警察局遺失報案單。

9、停留巴西期限 
       a、首次核發期限:最多天數為90天。 
       b、延簽( 巴西境內,一次為限 ):延期最多90天,也就是在12個月期間,累積天數最長為6個月。首張簽證到期至少兩週前, 
             觀光客可以申請一次延簽90天,由巴西移民署酌情核發。欲延簽者,需於現有簽證到期至少兩週前,向您停留的州首都聯 
             邦警察局(Polícia Federal - DPMAF)申請。請注意,延簽不得多次入境。 
       c、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賽普勒斯、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立陶宛、盧森堡、 
             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和荷蘭公民可以從首次入境日算起180天內於巴西停留最多90天 
             (不得延簽)。

10、提醒您:簽證處偶有退補件之通知,工作天數需重新計算,建議您預留較寬裕的辦件時間,以免耽誤出國日期。休假日依各國 
       簽證辦事處公告為準,若該處有臨時休假,恕無法及時通知。建議您申辦前查看各國簽證辦事處公告,以免影響出國事宜。

《撤件費用》
    恕不退費

訂購須知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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