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資訊

TH泰國簽證泰國-多次觀光簽證【METV】 
實體簽證
6個月效期
  • 機關辦理天數:3個工作天(代辦約再加4個工作天且不含假日)
  • 可停留天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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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採預約制送件

《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1、簽證申請表格
    【表格內容請以英文填寫】

2、護照正本
    【需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護照內頁夾或釘任何的紙張或簽證請拆除,不能留釘書針在護照內頁,且需有可不連續一頁空白頁(正反兩面算一頁)】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未滿18歲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外籍人士:居留證正影本】

4、半年內二吋彩色白底照片1張
    【背面書寫姓名,規格如下:頭頂到下巴距離需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朵、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眼鏡】 

5、a.個人旅客:
    【英文版銀行存款證明及六個月以上詳細活期存款紀錄存摺簿正本+影本(須更新至申請日前一日),且存款金額須維持不低於新台幣200,000元】
      b.家庭成員一同旅遊〈限父母、配偶、親子〉 :
    【英文版銀行存款證明及六個月以上詳細活期存款紀錄存摺簿正本+影本(須更新至申請日前一日),且存款金額須維持不低於新台幣400,000元】

6、a.在台工作者:
    【 在台灣公司之英文在職證明正本需使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一個月內有效)及公司執照影本(台灣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需加蓋公司大小章正章】
    b.在台就學者:
    【在台灣學校之英文在學證明正本需使用學校信紙抬頭指定給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有權力之主管簽名蓋學校章(一個月內有效)】

7、英文版已確認來回機票。

8、提供第一次入境泰國之飯店訂房住宿證明、如住所為親友住處者:需附親友之接待保證信函正本。

9、入出境有航點證明正本(有泰國離境章可免申請)
【曾去過泰國,使用快速通關離境者,都需附上】* 如需代辦入出境證明需另外付費。

承辦單位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三段206號
電話:02-2773-1100 / 傳真:02-2740-3300
上班時間:上午09:00-下午17:00 / 送件時間:上午09:00-上午11:30 / 領件時間:下午16:00-下午17:00

《2024年度休假日期》

【一、二月】01/01-01/02 元旦、02/08-02/14 農曆春節、02/28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三、四月】04/05 清明節、04/15 送干節

【五、六月】05/06 補拉瑪十世王加冕紀念日、06/03蘇提達王后華誕、06/10 端午節

【七、八月】07/29 補拉瑪十世王華誕、08/12 泰國母親節

【九、十月】09/17 中秋節、10/10 台灣國慶日、10/14 補九世王升遐紀念日

【十一、十二月】12/05、泰國父親節、12/27 休假、12/31 新年

備註

《申請簽證注意事項》
1、表格上須完整以英文填寫
      a、請依照身分證背面填寫出生地(城市)
      b、手機電話
      c、職業(職稱)
      d、緊急聯絡電話(如未成年須填監護人電話)
      e、泰國住處(飯店名稱及地址)
2、送件時請再確認是否有臨時休假日。
3、泰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國人倘同持有中、泰兩國護照,出入境時請注意。
4、簽證處有權依照申請個案之需要對申請人提出額外相關文件的要求。
5、所繳之簽證費一概不退費,無論核發簽證與否。
6、簽證處依簽證主管判斷給予簽證,簽證處有權拒絕解釋拒給簽證之理由。
7、簽證有效期非等同在泰國停留期限,簽證有效期(自申請日算起)是指可於該期間入境泰國之使用期限,而停留期限由海關決定。
8、已使用過的簽證紙,請勿撕下或撕毀,否則會被拒發簽證。

《撤件費用》

恕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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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明細
泰國簽證泰國-多次觀光簽證【ME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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