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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 機關辦理天數:3個工作天(代辦約再加4個工作天且不含假日)
- 可停留天數: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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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1、簽證申請表格1張
【表格內容請以英文填寫】
2、護照正本
【需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護照內頁夾或釘任何的紙張或簽證請拆除,不能留釘書針在護照內頁,且需有可不連續一頁空白頁(正反兩面算一頁)】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4、半年內二吋彩色白底照片1張
【背面書寫姓名,規格如下:頭頂到下巴距離需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朵、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眼鏡】
5、台灣公司保證信函正本(不可傳真)
【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發函給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的抬頭完整英文版TO「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TAIPEI」,並註明對方公司的名稱及赴泰國的目的需由台灣公司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註明發函日期(效期為一個月內發出) 及 在泰國停留期間(需與邀請函上停留日期一致) 】
6、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台灣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上由公司負責人簽名並蓋公司章的正本(同變更登記表上的大小章)】
7、一個月內泰國公司邀請函正本(不可傳真)
【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發函給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邀請函上請寫給辦事處的抬頭完整英文版 TO「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TAIPEI」,註明前往目的及在泰國停留期間,需由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 (一個月內有效) 】
8、泰國公司登記證影本 及 六個月內泰國公司投資證明影本。
【兩者均需由泰國公司負責人簽名並蓋公司章的正本寄回台灣】
9、申請人之個人存摺證明影本
【存本刷至送件前1週,影印封面資料頁和內頁明細兩頁,交易明細日期需更新至繳件當日及餘額最少需有等同台幣2萬元以上】
10、入出境有航點證明正本(有泰國離境章可免申請)
【曾去過泰國,使用快速通關離境者,都需附上】* 如需代辦入出境證明需另外付費。
承辦單位
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三段206號
電話:02-2773-1100 / 傳真:02-2740-3300
上班時間:上午09:00-下午17:00 / 送件時間:上午09:00-上午11:30 / 領件時間:下午16:00-下午17:00
《2024年度休假日期》
【一、二月】01/01-01/02 元旦、02/08-02/14 農曆春節、02/28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三、四月】04/05 清明節、04/15 送干節
【五、六月】05/06 補拉瑪十世王加冕紀念日、06/03蘇提達王后華誕、06/10 端午節
【七、八月】07/29 補拉瑪十世王華誕、08/12 泰國母親節
【九、十月】09/17 中秋節、10/10 台灣國慶日、10/14 補九世王升遐紀念日
【十一、十二月】12/05、泰國父親節、12/27 休假、12/31 新年
備註
《申請簽證注意事項》
1、表格上須完整以英文填寫
a、請依照身分證背面填寫出生地(城市)
b、手機電話
c、職業(職稱)
d、緊急聯絡電話(如未成年須填監護人電話)
e、泰國住處(飯店名稱及地址)
2、送件時請再確認是否有臨時休假日。
3、泰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國人倘同持有中、泰兩國護照,出入境時請注意。
4、簽證處有權依照申請個案之需要對申請人提出額外相關文件的要求。
5、所繳之簽證費一概不退費,無論核發簽證與否。
6、簽證處依簽證主管判斷給予簽證,簽證處有權拒絕解釋拒給簽證之理由。
7、簽證有效期非等同在泰國停留期限,簽證有效期(自申請日算起)是指可於該期間入境泰國之使用期限,而停留期限由海關決定。
8、已使用過的簽證紙,請勿撕下或撕毀,否則會被拒發簽證。
★如申請者為特殊身份,例如公務人員、立法委員等,送件請先詢問,因目的不同,可能須附上英文行程表、
已開票之全程來回英文正式機票、公務邀函等。
《撤件費用》
恕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