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資訊

FR法國簽證法國-簽證代領 
實體簽證
由移民官決定效期
  • 機關辦理天數:2個工作天(代辦約再加4個工作天且不含假日)
  • 可停留天數:由相關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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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1、簽證收據正本1份
2、委託書
    【需客人親自填寫內容及簽名】

※提醒:只有週一、週三、週五的上午可代領。

承辦單位

法國在台協會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 39號台北101大樓樓A 簽證組TEL:02-35185177

備註

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注意事項
1.國人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的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包括:
(1)申根會員國(25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
(2)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5國):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2.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若您欲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至90天以上,皆必須先行出境
3.國人如擬赴申根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的短期工作)或長期居留、求學、探親等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均須先在台灣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
4.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若您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5.若遭拒絕入境,移民官員將給予載明被拒絕入境原因的文件,但移民官員仍會立即將被拒絕入境者遣返回原出發地。
6.若入境時移民官未在護照上蓋入境章,會影響出境或下次入境,為利移民官員計算旅客可停留天數及期限,請國人務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國家時,確認海關官員已在您護照內核蓋入、出境章。
7.申根簽證待遇入歐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包括度假打工)、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工作期間在90天內,仍須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8.入境歐盟(申根國家)隨身攜帶的現金以現金 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
9.國人如在歐洲國家發生緊急事故,可撥打我派駐當地代表處(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請求協助。我駐歐各機構的緊急聯絡電話請自外交部(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www.boca.gov.tw)網站查詢;此外,國人亦可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該中心24小時專人值機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電話為:+886-800-0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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