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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 機關辦理天數:2個工作天(代辦約再加4個工作天且不含假日)
- 可停留天數:由相關單位核定
訂購資訊
應備資料
1、文件證明申請書乙份
(1)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代理人資料請勿填寫
(2)若申請人未滿20歲,表格中1.&4.欄位除申請人資料外需加填監護人資料,申請人簽名處須改簽監護人姓名
2、有效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及 正反面影本
【例如: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驗證之文件正、影本
【請留意,申請驗證前請先攜帶原文件之正、影本至地方法院公證,原文件影本取得地方法院公證章後及視為正本,方可送件】
【取得公證章之文件正、影本需完全相同及按先後順序裝訂,並請加備影印本一份供外交部存檔】
【若申請驗證之文件,內容相同但有兩種不同語言時,則視為兩份並收取兩筆費用】
4、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及 正反面影本
【申請者未滿20歲需附上】
5、戶口名簿正本 或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 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14歲以下未申辦身分證者需附上】
承辦單位
1.請留意,如是已進件之普通件需改抽成急件,需預抓兩~三個工作天 (待外交部開立收據並驗退身分證後才可作業)
2.凡是由國外寄回辦理之護照,皆須使用E式委任書方式送件(需附關係證明)
3.凡是舊護照汙損,請以A4白紙書寫聲明書,內容須包含汙損原因及申請人簽名
4.如舊護照內頁有加簽別名,需另外標註在委任書上外文別名欄位
5.外文姓名/別名欄位,如有塗改請簽名
《 2024年度休假日期》
【一、二月】01/01 元旦、02/08-02/14 農曆春節、02/28 和平紀念日
【三、四月】04/04-04/05 清明節&兒童節
【五、六月】06/10 端午節
【七、八月】
【九、十月】09/17 中秋節、10/10 國慶日
【十一、十二月】
備註
《注意事項》
1、國內公私文書及其譯本,均須先經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後,始得受理。
2、國外所發文件,須先經文件製作國所屬領務轄區之我駐外館處驗證,本局(處)始得受理。
3、申請表內各項資料,務請據實填寫,必要時並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本局(處)於審酌文件內容後,倘發現有不當情事者,
得拒絕受理。本局(處)拒絕受理驗證之原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或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4、申請人或代理人故意填寫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將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
《撤件費用》
送件後撤件者,酌收手續費新台幣200元。